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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稅收籌劃8月15號后 利息稅分段計征
【點擊數(shù):694 更新:2007/11/3 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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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fā)布利息稅計算的具體方法,根據(jù)規(guī)定,稅率調(diào)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diào)整前和調(diào)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相關(guān)人士舉例稱,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zhuǎn)存,該存款轉(zhuǎn)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另外,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jù)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diào)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國家稅務總局黨校教授韓曉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利息稅(全名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不是一個單獨稅種,它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nèi)儲蓄機構(gòu)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征收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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