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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
【點擊數(shù):8041 更新:2007/12/4 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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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或其他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機關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力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由上級稅務機關依法裁決稅務爭議的過程。稅務行政復議即是依法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權益的稅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
稅務行政得復議受案范圍、參加人與管轄,主要確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先例申訴權利的范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管轄原則,依法參加稅務行政復議活動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擴大到全部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新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時,考慮到了這一變化,在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上,除擴大列舉了申請人對哪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可申請復議外,還以概括方式規(guī)定,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全部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都可申請復議。具體規(guī)定為: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4.稅務機關末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包括逾期交納罰款的加罰行為);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jù);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8.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稅務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依法參加稅務行政復議活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或者維護法定職權的申請人(行政相對人)、被申請人(稅務機關)、第三人和復議代理人等。
。ㄒ唬┒悇招姓䦶妥h的申請人
1、申請人的概念
申請入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復議申請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即處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稅務行政復議中。申請人主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務當事人,也包括其他行政相對人。②申請人是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已不再限于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只要主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不管這種侵害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可申請行政復議。
在一般情況下,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當事人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的資格也可能發(fā)生轉移。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況有:①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②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權利,并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享受權利的同時,申請人也必須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具體講,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的權利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申請復議權;②委托代理權;②申請行政賠償權;④撤回復議申請權;⑤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申請執(zhí)行權;⑧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給復議機關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及其他有關材料(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除外);⑦對復議裁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或申請國務院裁決權;⑧向復議機關提供有關材料的義務;⑨按復議機關的要求參加復議的義務⑩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的義務。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的概念
被申請人是指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申請人指控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被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行政主體。在稅務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申請人必須是稅務機關,特殊情況下可包括履行稅收管理職能的海關和財政部門。
。2)被申請人必須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即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由哪一個稅務機關作出,哪一個稅務機關就是被申請人;
(3)對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扣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的權利。
。2)進行答辯的義務;
。3)接受審查的義務6
(4)向復議機關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義務;
。5)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決定的義務。
。ㄈ┒悇招姓䦶妥h的第三人
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行政復議中去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中第三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復議權利。其法律特征如下:①對復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②以.自己名義參加復議,并且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⑧是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之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是指哪一類稅務行政爭議案件應由哪一地區(qū)或者哪一層級的稅務機關具體進行復議,并作出裁決的分工和權限。
。ㄒ唬┒悇招姓䦶妥h管轄的原則
。1)符合稅務機關內(nèi)部領導管理體制,便于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
(2)稅務行政復議應當做到就近、便民,盡可能方便復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或者參加復議。
。3)堅持管轄的穩(wěn)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以利于稅務行政復議活動依法、及時、有效地開展。
。ǘ┒悇招姓䦶妥h管轄的規(guī)則
(1)對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管轄。
。2)對省級或者省級以下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
。3)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義,由它們各自的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
。4)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直屬機構根據(jù)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的稅務機關管轄。
(5)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
。6)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最終批準的稅務機關管轄。
。7)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
。8)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稅務機關管轄。
。9)稅務機關因復議管轄發(fā)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10)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移送的復議機關不再自行移送。